书刊系学校财产,读者应自觉爱护,如有遗失、污损(包括勾画、涂抹、批注、圈点、剪裁、撕损等)、偷窃等,须按下列办法赔偿:
一﹑遗失书刊可用同样版本书刊抵偿;
二﹑对所借文献,有撕页、剪裁者,按偷书论处;污损严重者,按丢书论处,原书留存图书馆;
三﹑凡不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,采取各种手段私自将书刊携出馆者均按偷窃论处。偷窃一册书刊者,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,存档备考,并通报本人所在学院,情节严重者报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;
四﹑采取“偷梁换柱”手段,将书刊原芯据为己有者,按偷窃书刊论处;
五、书刊赔偿后,三个月内买到原书或失而复得,且无损坏者,可将原书刊交还本馆,在服务台领回赔书款,但在此期间需按超期处理;